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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报讯(记者 余杨)外地自由职业者可以在苏州缴纳住房公积金,参与试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享受“开户缴存补贴”与“年度缴存补贴”……昨天记者从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新版《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细则》将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记者获悉,新发布的《细则》,是市公积金中心整合《苏州市自由职业者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细则》《苏州市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细则》,结合苏州实际打造的灵活就业试点2.0版本。
据市公积金中心副主任许屹介绍,自2021年苏州成为首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城市以来,全市除苏州工业园区外,已有1.46万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试点,累计归集公积金1.16亿元,办理提取1.7万余笔,金额近3660万元,发放灵活就业人员贷款213笔,金额超1.28亿元,住房公积金实缴率在六个试点城市中排名第一。
市公积金中心缴存管理处处长陈健表示,新版《细则》将从参加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的范围及条件,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账户的办理流程,灵活就业人员相应的缴存使用政策,各政府部门提供的各类支持政策,以及加强参加制度试点的灵活就业人员的管理等五个方面入手,以“八大突破”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更便捷实用的住房保障服务。
据悉,《细则》发布后,台港澳地区人员及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均可在苏州参加试点,外地自由职业者在全国范围无正常状态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也可在苏州参加试点。自由职业者凭身份证即可参加试点,个体工商户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即可办理缴存登记,并实现苏州全域通办通缴“零门槛”。灵活就业人员在使用住房公积金方面与缴存职工趋同,灵活就业人员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日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首次贷款可贷额度按照余额的15倍进行计算,第二次贷款可贷额度按照余额的10倍进行计算;在申请日前未按期缴存、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可贷额度的计算倍数按照上述方式的60%折算。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缴存职工身份转换的,缴存月份可合并计算。
此次《细则》取消了个体工商户工资基数应与社保一致的规定,调整为在当年基数调整文件规定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按上年月平均工资执行或者自行商定缴存基数,扩大月缴存额范围;取消了自由职业者一年调整一次月缴存额的规定,改为自由职业者可随时调整月缴存额,无需审核,即刻生效。灵活就业人员也可随时退出试点,不附带任何条件,并可全额提取灵活就业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参与试点的灵活就业人员除了能享受长期未使用补贴外,还可享受“开户缴存补贴”与“年度缴存补贴”。政策发布后,参与试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苏州公积金App,实现公积金业务网上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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