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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林果地上非法采砂造成土壤受损,在诉讼中实现生态环境修复。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2023年全国法院环境公益诉讼审判优秀业务成果评选,北京四中院这起土壤污染公益诉讼判决书荣获一等奖。这是北京首例诉讼中修复生态环境的民事检察公益诉讼案。
2015年10月至12月间,朱清良、朱清涛在承包土地内非法开采建筑用砂89370.8立方米,造成地块内原生土壤丧失,生态系统服务能力严重受损。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对二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检察院提出由被告二人承担修复环境责任的诉讼请求,北京四中院予以支持。
2020年6月24日,朱清良、朱清涛委托代理人签署生态环境修复承诺书,开展受损土地修复工作。修复工程自次日起至同年10月15日完成。房山区委政法委等五家单位验收认为施工程序、工程质量均符合修复方案要求,回填土壤质量符合标准,地块修复平整,表层覆盖超过60厘米的种植土,已重新具备果树种植条件。被告二人委托代理人就涉案地块内存在的他人倾倒的21392.1立方米渣土处理支付工程费用754000元。
承办法官梅宇认为,二人在其租赁的林果地上非法开采,属于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共同承担恢复破坏地块土壤责任的同时,还应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二人对案涉土地进行生态修复时,对上述渣土处理实际支出的754000元,系用于案涉环境的修复、治理,这与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被告承担生态功能损失赔偿责任的目的和效果一致。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的同时,也积极采取措施对他人破坏环境造成的后果予以修复治理。因此,该费用可折抵二人需承担的生态功能损失赔偿责任,对超出部分视为二人自行承担环境修复责任。该裁判文书积极倡导了社会公众共同承担起守护美好家园的职责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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