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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当事人未约定履行地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履行地
具体来说,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那么应当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其他标的,在履行一方所在地履行,如果依据上述条文仍不能确定,则应当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确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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